一、工傷醫療費
工傷醫療應堅持“因傷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的原則,用于治療與工傷有關的傷(病)情、在“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簡稱“三目錄”)”范圍內、合理性的醫療項目,有關費用按照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如因情況緊急,到就近的非工傷協議醫院進行急救(需同時符合“急救”和“就近”的情形,方可在非工傷協議醫院治療)、因出差等原因在新鄉市以外發生工傷進行治療的,待傷情穩定后均應及時轉至我市的工傷協議醫院繼續治療。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異地轉診轉院”“異地居住”等情形,需先提交申請,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25元/天/人。
三、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四、輔助器具配置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在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五、首次勞動能力鑒定費
300元/次/人。
六、傷殘待遇
注:工傷職工距正常退休年齡五年以上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一次性就業補助金遞減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在正常標準的基礎上增發百分之三十。
七、工亡待遇
八、有關指標解釋及歷年標準
(一)本人工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基數。
(二)歷年標準
九、有關事項
(一)用工單位已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且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符合政策規定的,方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如申領手續審核通過,正常情況下將在申報的第二個月月底時到賬,請關注銀行發放信息。
(三)如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給用人單位,且單位為首次申領或之后單位的收款賬戶發生變更,請及時提供《新鄉市工傷保險參保單位待遇領取賬戶信息表》;
如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給工傷職工本人,請及時開通本人社保卡的銀行儲蓄功能(到社保卡正面左上角所標注的銀行辦理)。
(四)用人單位在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內、勞動能力鑒定尚未有結論前、工傷保險待遇結清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或辦理工傷保險停保手續(申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除外)。
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停保手續后(退休除外),工傷保險關系終止,不再享受工傷醫療等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種類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