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備案
受理條件:用人單位應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3個工作日內,向參保地社保中心工傷保險經辦部門進行工傷事故備案。
報備方式:可通過電話或網絡等渠道報備。在市本級參保請撥打市社保中心工傷科電話:3078623。
報備內容:受傷職工姓名、身份證號、單位名稱、職工和單位的聯系電話、就診醫院及科室、事故發生時間、經過及受傷部位等。
特別注意事項:
(一)請勿使用本人社保卡的醫保個人賬戶結算工傷醫療費;在住院期間不得同時到門診進行治療;
(二)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確保在職工發生工傷當月的月底前、將工傷保險費繳納至稅務部門(開具完稅憑證后才完成繳費);
(三)用人單位應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如遇特殊情況可在30日內申請延期;
(四)用人單位在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內、勞動能力鑒定尚未有結論前、工傷保險待遇結清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或辦理工傷保險停保手續(申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除外);
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停保手續后(退休除外),該職工的工傷保險關系終止,不再享受工傷醫療等工傷保險待遇;
(五)如因參保職工的傷情緊急,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需同時符合“急救”和“就近”的情形,方可在非工傷協議醫院治療),待傷情穩定后應及時轉至我市的工傷協議醫院繼續治療;
(六)參保職工在新鄉市以外發生工傷事故的,應優先選擇事故發生地的工傷協議醫院進行治療,待傷情穩定后應及時轉回我市的工傷協議醫院繼續治療;
(七)參保職工如需轉診轉院到新鄉市之外進行治療,需先經過審批同意(具體可咨詢醫院醫保辦);
(八)首次治療結束后如需再次治療的,需先經過審批同意后、到我市的工傷協議醫院進行治療;
(九)如需配置輔助器具,需經過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后、到我市的輔助器具協議機構進行配置;
(十)如無法確定是否屬于工傷的情形,請慎重選擇“工傷保險”或“醫療保險”的備案方式,如有疑問請及時咨詢參保地人社局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或醫院醫保辦;
(十一)用于治療與工傷有關的傷(病)情、工傷醫療“三目錄”范圍內、合理性的醫療項目,有關費用按照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十二)因交通事故或暴力傷害等涉及第三人導致受傷的,需及時辦理交通事故認定等手續,并通過訴訟、調解、簽訂協議、申請強制執行等方式向第三人索要合理的賠償(包括后續的治療費用);賠償材料中一定要區分醫療費的具體金額,否則無法核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