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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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是指國家標準《體力勞動強度分極》(BG3869-83)中規定第Ⅲ級的體力勞動強度。體力勞動強度的大小是以勞動強度指數來衡量的。勞動強度指數是由該工種的平均勞動時間率、平均能量代謝率兩個因素構成的。勞動強度指數越大,體力勞動強度也越大。反之,體力勞動強度小。標準中規定:勞動強度指數小于15,體力勞動強度為Ⅰ級;大于15小于20,為Ⅱ級;大于20小于50,為Ⅲ級;大于50,為Ⅳ級。若需了解其工種勞動強度的大小,可請當地勞動部門勞動安全衛生檢測站實際測量和計算。
縱橫法律網 曹春雷律師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百題問答答案

1、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2、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3、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4、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5、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6、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7、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8、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9、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勞動法對女工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

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有以下幾條規定: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特殊期內法律保護的規定

對女職工特殊生理期間的保護是指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保護,也稱為女職工的“四期”保護。女職工特殊期內法律保護的規定如下:一、經期保護1、經期保護是指對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的各種保護。2、我國《勞動法》第60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五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4、《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規定:女職工在經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1)食品冷凍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3)《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第二級(含第二級)以上的作業。二、孕期保護1、女職工孕期保護是指對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的各種保護。2、我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活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三、產期保護1、產期保護是指對女職工生育期間的保護,包括產假和產假期間的待遇。2、我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有不少于90天的產假。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適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四、哺乳期保護1、哺乳期保護是對女職工在哺乳不滿1周歲嬰兒期間的保護。2、我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中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020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

2020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根據勞動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由本條例附錄列示。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需要調整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公布。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合理安排懷孕女職工的休息時間,或者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經與女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第六條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的產前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第九條女職工哺乳(含人工喂養)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第十條國家鼓勵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職工進行婦女常見病檢查,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二項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婦聯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助行政部門開展工作,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職責分工,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女職工的生理要比男職工的脆弱,同時,還會有經期、產期、哺乳期等,在這些比較特殊的期間內,很有必要對女職工的權益作出保護,這樣才能避免單位借口辭退女職工。

女職工勞動權益有哪些保護

憲法第48條規定婦女在政治上、經濟上、文化上、社會上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在對勞動者和工作人員進行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歧視婦女。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因此也就不能扣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有關法規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有何具體規定?

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Ⅳ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4.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   5.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六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第四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食品冷凍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   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Ⅱ級(含Ⅱ級)以上的作業。   第五條  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   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于《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等Ⅲ、Ⅳ級的作業。   第六條  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碳、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已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第七條  乳母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第六條中第1、5項的作業;   2.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我國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有哪些?

我國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相關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并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ㄒ唬┑V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ㄈ┟啃r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ㄒ唬├渌鳂I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ǘ┑蜏刈鳂I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ㄒ唬┳鳂I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ǘ氖驴拱┧幬铩⒓合┐品由a,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ㄋ模└咛幾鳂I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ㄎ澹├渌鳂I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蜏刈鳂I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ㄆ撸└邷刈鳂I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ò耍┰肼曌鳂I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ň牛w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ǘ┳鳂I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