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超市促銷大媽爬上貨架哄搶登錄了熱搜,也是在網上引起了網友們的關注,那么很多小伙伴可能還不清楚具體的情況如何,小編也是在網上查閱了一些信息,那么接下來就分享給大家來了解下超市促銷大媽爬上貨架哄搶具體的情況吧
超市促銷大媽爬上貨架哄搶
湖南永州一個超市開業正在做活動,水果打折促銷,遭到大媽們哄搶,甚至有人跳到貨架上挑揀水蜜桃。
大媽們實在太拼命,網友驚問:那位穿藍色衣服大媽的頭在哪?
8月26日,湖南永州,市民爆料稱冷水灘河邊的一個超市開業正在做活動,水果打折促銷,遭到大媽們哄搶,甚至有人跳到貨架上挑揀水蜜桃。
據目擊者講述,以前遇到超市打折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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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早上,廣西東興市萬尾金灘海域,一艘裝滿榴蓮的貨船發生側翻,海面漂浮著大量榴蓮,當地村民紛紛下海打撈。事發后,當地相關部門到場處置,但許多村民仍不聽勸阻,偷偷將榴蓮拿走。然而,從8月26日晚至27日,廣西東興市醫療衛生機構陸續接診了一批出現腹痛、嘔吐、腹瀉癥狀的群眾,經初步診斷為食物中毒。目前,患者均無生命危險,情況穩定。
經了解,這些群眾均食用了8月26日早上從江平鎮萬尾海域撿來的榴蓮。
東興市衛生健康局發布通報稱,衛健部門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正在對事發原因作進一步調查,提醒廣大群眾對來路不明食物要謹慎處理,做到不食用、不贈送、不銷售。
哄搶有兩層含義
一是起哄搶購,二是群體起哄搶奪他人財物。
第一種情況在近期新型爆發期間特別突出,全國各地不斷發生起哄搶購的事件,比如海南超市民眾搶購大米,全國民眾搶購雙黃連等等。這樣的哄搶事件,常常起源于因謠言而產生的恐慌心理,擔心物資奇缺,擔心如果不搶購,將來就會缺乏這些可以保障生活或生命安全的物資。
哄搶造成物資的無端浪費和物價的提高,受傷的不僅是民眾本身,同時造成供需市場的混亂,影響國家經濟的發展。
第二種情況常常發生于一些事故之中,在這些事故中,個人或集體的財物散落在公共場合中。比如公路上一輛貨車翻車,車上滿載的橙子滾落一地,這時過路的行人常常就會群起而哄搶地上的橙子。帶頭哄搶的那些人常常是個人道德缺乏,或者愛占小便宜的人,而一旦他們最先采取搶奪行動,就很容易觸發其他人的從眾心理,造成群體哄搶事件。
常言道,“責不罰眾”。在群體哄搶中,由于責任分散原則,這些哄搶的群體違法的成本降低了,因此便容易產生這種行為。總之,哄搶的行為于人于己都會產生不利的后果。特別在國難之時,人人都需保持清醒的認識,不信謠,不從眾,不跟風,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他人和國家的利益。
聚眾哄搶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我國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因此,用法律武器嚴厲打擊哄搶公私財物的有其深遠的社會意義。
本罪的對象,是各種各樣的公私財物。所謂財物,是社會主義財產關系的物質表現。公私財物,一般是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物,但至于財物為何性質,未指明。財產有動產與不動產之分,一般對動產成為本罪的對象沒有疑問,動產的范圍十分廣泛,包括一切可以移動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如機器設備、牛馬、原材料,以及柴米油鹽等,而不動產上的可移動部分,如房屋上的門窗,果樹上結的果實,以及證明不動產產權的文契等,都屬于動產范圍。對于不動產是否可成為本罪的對象存在爭議。哄搶財物,意味著財物發生轉移,從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之下,轉移到哄搶者手中,而不動產一般是不能用上述方法轉移的,但是不能排除發生以貪利動機侵犯不動產的可能性。諸如哄搶果林。由于本法未明確規定哄搶只限于動產,因此,對于哄搶不動產的,也可以本罪定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聯合起來,“蜂擁”搶奪公私財物。
第一,必須是“聚眾”哄搶。即從人數上來看,必須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時可能達上百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下構不成“聚眾”;
第二,必須是行為人聯合行動;
第三,哄搶的對象既包括公共財產,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財產;
第四,必須是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數額不大、情節輕微的,雖然有聚眾哄搶行為,仍不構成此罪。
根據本條規定,聚眾哄搶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構成本罪。數額較大可依據盜竊罪的認定數額。“其他嚴重情節”,通常是指參與哄搶人數較多;哄搶較重要的物資;社會影響很壞;哄搶一般歷史文物;哄搶數額不大,但次數較多的,等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哄搶重要軍事物資;哄搶搶險、救災、救濟、優撫等特定物資;哄搶珍貴出土文物;煽動大規模、大范圍哄搶活動,后果嚴重;由于哄搶行為造成公私財產巨大損失;由于哄搶行為造成大中型企業停產、停業;由于哄搶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的,等等。
侵犯財產的數額,是決定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因此,正確計算財物的價值,對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義。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構成本罪。并非是所有參加聚眾哄搶的行為人,而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積極參加的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哄搶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員。“積極參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眾哄搶中,積極出主意,起骨干帶頭作用,哄搶財物較多的。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具有聚眾哄搶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包括自己占有或者第三者占有。沒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不能定本罪,實踐中,有的人因與他人發生債務或財產糾紛,采用糾集多人強行奪取對方財物的方法,用以抵債,可以本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