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一則踹傷猥褻女學生男子,遭刑拘后釋放的事件引起大家對正當防衛的關注,不少人都很好奇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是什么,據最新消息報道三部門明確防衛過當認定標準,這也讓大家對防衛過當標準明確,因此接下來大家就隨環球網小編一起了解看看防衛過當認定標準怎么量刑~
三部門明確防衛過當認定標準
防衛過當標準明確
9月3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指導意見》明確要求,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矯正“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
“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于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表示,要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姜啟波說,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衛的時間、限度等條件。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
姜啟波還提到,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于法有據、于理應當、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對于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對于雖具有防衛性質,但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依法認定為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認定標準怎么量刑
1、防衛過當判刑幾年
對于防衛過當的判刑問題,由于防衛過當不是獨立罪名,而應根據其符合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罪名。所以,要問,防衛過當判幾年,要根據其構成什么罪來確定。
至于如何確定罪名,除了要考慮防衛過當行為在客觀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的性質以外,還要考察防衛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即罪過形式。通說認為,防衛過當在主觀上一般是過失,但也不排除間接故意的可能性。據此,在防衛過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僅有過失,則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出于間接故意,則成立故意殺人罪。在防衛過當造成了他人重傷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僅有過失,則應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如果出于間接故意,則成立故意傷害罪。
對于防衛過當,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防衛人主觀上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意圖,這表明防衛過當人的主觀惡性小;防衛過當是在緊迫情況下造成的,客觀上造成的危害比其他犯罪小得多。此外,這樣規定也有利于鼓勵公民積極進行正當防衛,保護合法權益。
2、量刑標準
同時,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衛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衛行為的起因;
(2)防衛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衛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衛過當的原因。
對防衛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衛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對于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
應當指出,對于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但客觀事實能夠證明防衛人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于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