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岳陽春節加班能不能以補休代替?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按照這一規定,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加班可以用安排補休代替支付加班費,但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則須支付加班費,不能以補休代替。
2024年春節假期期間,2月10日至2月12日(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屬于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在這幾天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工資的三倍標準支付加班工資;2月13日至2月17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工資的兩倍標準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