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夫妻響應國家號召,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榮譽證書。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一)雙方或女方具有本省戶籍;(二)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喪偶或者離婚的,可以由一方(女或男)向其戶籍
第二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夫妻響應國家號召,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榮譽證書。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雙方或女方具有本省戶籍;
(二)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
喪偶或者離婚的,可以由一方(女或男)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四條 下列情況視為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夫妻未生育而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二)夫妻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生育或收養兩個及以上子女,而只存活一個子女,且女方未滿49周歲的;
依法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夫妻,不因收養子女影響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五條 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填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登記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及子女身份證、戶口簿;
(二)申請人婚姻生育狀況證明;
(三)夫妻近期免冠二吋合影照片三張(喪偶或者離婚的提供本人近期免冠二吋照片二張)。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后,應當對其情況和資料進行審核,并在5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理由;
(三)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對有舉報或者事實不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完畢,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應當告知其受理機關。
第七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一式兩份,由夫妻雙方分別持有。 喪偶或者離婚后一方申請領取的,應在《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上注明系單方申領。
第八條 持證人在按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期間,應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年度審核。
第九條 持證人戶籍地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到戶籍遷入地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進行登記,原《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繼續有效。
第十條 再婚前雙方依法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十一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生損壞和丟失的,經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證明,可向發證機關申請補辦。無據可查的,當事人可以重新申請領取。
第十二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違反政策法規規定生育或違法收養子女的,應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繳回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退回已享受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計劃生育獎勵優待。
第十三條 單位、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本單位、本轄區居民婚姻生育狀況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登記表有關情況的核實、持證人子女數量變化情況的報告等工作。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登記、辦理、建檔、年審、收繳,并向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統計上報有關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持證人情況變化不應當繼續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要及時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回其已享受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其他有關的獎勵優待,并通知其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停止其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收回由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給予的有關獎勵優待。
第十五條 省轄市、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無故拖延發證、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經辦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制,發證機關免費發放、統一編號。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登記表由發證機關建立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 月 1 日施行。2005年8月24日印發的《河南省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
附件1《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登記表.doc
附件2《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登記表.doc
附件3《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收繳登記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