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意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證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作為“人生第一證”具有重要意義。其簽發包括首次簽發、換發和補發。出生證明首次簽發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要為本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首次簽發《出生醫學證
出生證明意思?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證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作為“人生第一證”具有重要意義。其簽發包括首次簽發、換發和補發。
出生證明首次簽發
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要為本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首次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簽發程序
1.產科接生人員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并確認分娩信息;
2.醫療機構簽發人員審驗相關證件及資料;
3.領證人填寫和確認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信息;
4.醫療機構簽發人員核對無誤后打印《出生醫學明》;
5.醫療機構蓋章人員核對《出生醫學證明》信息,準確無誤后加蓋印章;
6.領證人在首次簽發登記確認簽字后正式簽發。
所需資料
1.由產科人員確認分娩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
2.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若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托書以及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特殊簽發情形的需提交相應的佐證材料。
換發
換發是指原簽發機構為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更改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的:
1.由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出生登記而需變更新生兒姓名的;
2.當事人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
無效證件包括
1.《出生醫學證明》手寫時未用鋼筆或碳素筆的;
2.《出生醫學證明》被涂改的、打印字跡不清的、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3.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4.《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5.其他原因導致無效的。
換發所需資料
1.新生兒父母的書面申請;
2.原簽發機構提供的簽發記錄復印件;
3.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若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托書以及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5.特殊簽發情形的需提交相應的佐證材料。
補 發
補發指為因遺失、被盜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新生兒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1.向分娩機構所在地的區縣婦幼保健機構提出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申請,由婦幼保健機構核實并給予補發;
2.未報戶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3.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4.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內容須與原證信息一致;
5.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兒。
補發所需資料
1.新生兒父母的書面申請:
2.原簽發機構提供的簽發記錄等相關材料;
3.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若領證人不是新生兒監護人還需提供新生兒監護人簽字的委托書以及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5.特殊簽發情形的需提交相應的佐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