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理寺是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的一個司法機構 秦、漢時以廷尉主刑獄,審核各地疑獄重案。
2、漢景帝、漢哀帝、東漢末漢獻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為大理,均仍復舊。
3、北齊定制,以大理寺為官署名,大理寺卿為官名。
4、隋以后沿用。
5、大理之意:古謂掌刑曰土,又曰理。
6、漢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貴人之牢曰大理之義。
7、大理寺所斷之案,須報刑部審批。
8、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與刑部尚書、侍郎會同御史中丞會審,稱三司使。
9、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會審,稱三法司。
10、決獄之權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時,可上奏圣裁。
11、大理寺卿官秩,隋初為正三品,煬帝改從三品,唐同。
12、明、清均正三品。
13、可參與朝廷大政會議。
14、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復舊。
15、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為大理院。